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 号:宁价商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7-18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各液化气经销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07]2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特提发改电[2008]20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民用液化气市场供需和价格秩序,保证市场需求平衡,稳定市场价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区液化气供需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的出厂价格政策,按照90号汽油(Ⅱ)与液化气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即液化气出厂价格为4548.4元/吨-5041.6元/吨。
2、为保证区内市场供应,满足区内市场需求,要严格按照各市、县液化气公司需求量(见附表)统筹合理安排供应计划,不得随意减少。
二、 各市、县液化气供应公司
1、严格按照各市、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液化气零售价格和相关政策执行。
2、为保护我区广大消费者利益和各液化气经营公司的利益,要保持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相对稳定,各市、县液化气公司每月必须按照中油宁夏炼化公司安排的计划均衡提货。
3、为维护区内液化气市场秩序,各液化气公司要保证市场供应,不得转手高价倒卖,如发现将停供或减供,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1、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及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53号)管理好当地的液化气市场,按照规定的差率和当地的实际制定零售价格。
2、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液化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价格政策、差率控制以及哄抬价格、倒买倒卖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持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四、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宁价商发[2006]53号文件执行。
五、此文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