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10-11
执行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