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威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4-6
执行日期:2005-4-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办理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制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程序: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鲁计投资〔2004〕1428号文件要求,受理和审查申报材料,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应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在向市级及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时,必须附有所在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三、登记备案制(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实行核准制项目范围以外的所有项目(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1.一般项目。
(1)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4)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的土地证明。
(7)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同时具备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规定的第三类“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1)填报《登记备案申请简表》。
(2)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有土地证明。
(5)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三)登记备案程序。登记备案制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各市区、开发区登记备案机关出具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证明,于登记备案后10日内将副本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区、开发区出具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于登记备案后10日内将副本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四、相关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土地、规划、房管、公安、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