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文 号:浙价商〔2008〕170号
发布日期:2008-5-13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城乡居民自有用房出租经营发展迅速,成为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居住问题的主要来源,为吸纳当地经济发展所需人力资源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出现了向承租人结算电费行为不规范、滥收电费的现象,承租人对此反映强烈,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