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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岛市物价局
文 号:青中法联字[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5-12
执行日期:2008-5-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法院、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原青岛市中级人 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中法[1999]88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