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法函[2004]71号
发布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鉴于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问题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为正确贯彻立法本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经营,现提出我部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产业政策。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