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4]90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18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你们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