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文 号:京国土出[2004]209号
发布日期:2004-9-24
执行日期:2004-9-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
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高我市土地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土地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北京市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均属于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已在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注册或经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推荐已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各机构的土地估价人员,及虽未注册但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和人员。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的要求,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具体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土地估价的营业范围;是否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是否在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了注册登记;是否建立了内部技术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估价报告档案管理、人事管理、奖惩等制度。
(二)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是否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的规定,在人员、财务(含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实行了彻底脱钩,并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三)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质量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遵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迎合委托方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产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承揽项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行业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是否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以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等规定,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将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是否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建立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乱设收费种类、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等现象。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整顿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4年9月21日至9月26日前,各土地评估机构要对照上述检查的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填写“土地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表”(见附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上报我局。同时,附送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其中“土地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表”(可到我局网站 规章规定,不执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及时向社会披露。违反《执业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的,由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处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评估机构,应提请工商机关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查实严重违规的土地估价师,将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行为。对于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内部制度不完善的,督促其尽快建立健全。对擅自设立收费种类、超出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于2004年11月底前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抽查评议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咨询评估。要抓紧完善土地评估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发挥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估价行业的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北京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协助。
附件:土地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表(略)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