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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4-10-09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04-10-9

执行日期:2004-10-9

生效日期:1900-1-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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