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文 号:闽价房〔2008〕181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函(2008)4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有关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