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绍政办发[2004]138号
发布日期:2004-8-16
执行日期:2004-8-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兴市”战略,积极主动地为外来投资重大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形成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决定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部门跟踪联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总投资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谈、在建外来投资项目中,每年选择若干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作为市级有关部门重点跟踪联系的外来投资项目,对这些项目建立从“洽谈──审批──建设──投产”的全过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今年选择22只项目,其中:市发计委3只、市经贸委2只、市国土局3只、市外经贸局3只、市外侨办3只、市台办3只、市招商局5只,作为部门的重点跟踪联系项目。
二、主要职责
1、主动走访负责联系的项目业主或与联系项目的投资方联络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方动态。
2、及时为投资项目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项目投资方提供项目审批进展情况等信息。
3、负责做好联系项目涉及市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地政府的联系沟通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是全市外来投资重大项目跟踪联系的牵头单位,要主动做好协调督查工作。
2、外来投资重大项目跟踪联系的责任单位,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切实承担起项目跟踪联系的职责。
3、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配合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抓好相关协调和促进工作。
4、项目跟踪联系责任单位每2个月要对本部门负责跟踪联系的项目进行一次动态分析与反馈。对因国家政策变动、投资方变故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要及时调整跟踪联系项目。每年在年中、年底分两次将有关联系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附:绍兴市外来投资重大项目跟踪联系表(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