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4-16
执行日期:2008-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调控资源环境的能力,对经营天然气资源的超额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府办发电(2007)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挪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各地调整CNG销售价格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