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文 号:青价格[2008]91号
发布日期:2008-4-15
执行日期:2008-4-20
生效日期:1900-1-1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规范我市城乡用电服务及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用电户的利益,经研究,现将城乡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用电服务本着“产权为界,自愿委托,合理补偿,优质服务”的原则,供电单位实行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划分,不得将非用电户用电设施的维修、安装以及非用电户的原因引起的电力设施迁移等向用电户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二、城乡用电服务由用电户书面自愿委托,供电单位未接受用电户委托,不得对属于用电户产权的用电设施强行进行收费服务。
三、附表中所列的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供电单位与用电户可在最高收费标准之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附表中未列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供电单位与用电户协商确定。
四、城乡用电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2008年4月15日
附:青岛市城乡用电服务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