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8-31
执行日期:2004-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产品出口企业: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规定:“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内已经减免的税费。”为正确计算企业各会计期间的产品成本,体现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采取预提的办法,年终时,企业未达到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按规定如数补交国家减免的各项税费。若企业达到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预提的税费全部冲回,增加企业利润。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按月预提土地使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相应增设“土地使用费”明细科目。按月预提应上交国家的各项补贴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相应增设“各项价格补贴”明细科目。
年终按实绩考核外汇收支不能平衡时,应将应上缴国家的税费,填制缴款书如数补交。会计分录为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年终实际考核外汇平衡有余,应将预提的税费全部冲回,增加企业利润。会计分录为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有关费用科目。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