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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8-04-1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文  号:鄂价工农[2008]86号

发布日期:2008-4-10

执行日期:2008-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抑制当前化肥市场价格急剧上涨的势头,保障今年春耕化肥市场供应,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今年特别是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年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化肥生产企业不得用政府给予的价格优惠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的价格矛盾,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控制化肥资源外流,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增加本省市场化肥供应量,春耕期间生产的化肥应首先满足本省的用肥需要。

  二、重申化肥出厂价格管理权限。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内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和省管理范围以外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三、切实加强化肥出厂价格管理。国家和省管尿素出厂价格目前不作调整,基准出厂价每吨1500元,生产企业可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氯化铵基准出厂价每吨800元,可上浮15%,下浮不限;磷酸二铵基准出厂价每吨3730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授权市、州管理出厂价格的化肥,要公布政府指导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一律不得突破。

  四、抓紧疏导市、州管理化肥的价格矛盾。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出厂价格的,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疏导价格矛盾。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五、严格控制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所有化肥(包括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和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出厂环节提价申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环节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综合差率时可酌情适当放宽。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化肥经营综合差率尚未按批发、零售环节分解的,要抓紧做出具体规定,并严格限制多环节经营。

  六、对国家和我省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复混肥料(复合肥)、磷酸一铵等肥种,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送达所在市、州物价局;市、州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的,应承担相应的 公开曝光,坚决遏制化肥乱涨价的势头。

  八、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要及时掌控化肥市场价格,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对市场价格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做到早研究、早分析,及时提出价格调控意见。

  九、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化肥生产流通,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促使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种粮农资综合直补标准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十、请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将省授权管理出厂价格化肥的价格调整情况和化肥流通环节差率控制的具体办法,于4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工农处)。

  二○○八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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