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文 号:公发[1993]4号
发布日期:2009-2-26
执行日期:2009-2-26
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为方便企业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定于今年3月1日-3月13日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现将有关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所需提供的材料
在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1-7项要求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各经营公司通过电子钥匙尽快登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进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网上填写《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并按“确定键”,同时提供纸质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主要情况。主要包括国别项下外派各类劳务人员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建立预防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情况(请填写通知附件的两个表格)。
(四)劳务备用金余额的书面说明。以2009年2月为准,书面说明暂存在北京市商务局的对外劳务备用金的余额,需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若以保函形式缴纳备用金的企业,此项材料无需提供。
二、 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
(一)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各经营公司交纳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10%,分5年返还,其余50%暂存在北京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帐户,用于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突发事件的保证资金。今年是返还的第五年,在年审期间进行,请符合条件的经营公司在前来我局办理《资格证书》年审时,将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带来,我局将按原汇入渠道10天内通过银行汇回备用金返还款。若因公司机构变动,需要变更汇回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公司需要出具原单位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局审核无误后,再汇回备用金返还款。
(二)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经营公司在收到返还款后必须交来《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或收据,请各公司在收到退款时,须将发票或收据带来,以便于我局财务管理。
三、领取《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请经营公司在提交了网上《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之后,尽快到我局办理年审事宜,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审,各经营公司应及时领取《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四、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政策咨询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请查询北京市商务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