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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纪人条例(修正)

时间:2004-08-0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8-3

执行日期:2004-8-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纪业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 和行政复议条例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条例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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