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辽工商发[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5-10
执行日期:2004-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在2002年工作要点中提出:“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本年度内全面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户口’建设,在坚持处罚权限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实施企业登记管理的双轨制。”据此,鉴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特殊性,2002年省局正式提出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经济户口”,试行属地管理,并要求各市要根据本地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地域分布和管理力量的实际情况,以及基层工商所的软、硬件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在2003年工作要点中又进一步强调:“按照全面推进‘经济户口’管理的要求,完善属地管理与登记机关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改革。”在去年年初的全省外资系统工作会议上,省局又具体部署了丹东东港、锦州北宁、营口鲅鱼圈作为首批开展外资企业属地管理的试点单位。从去年6月份开始,省局对试点单位以及先一步实行属地管理的大连进行了实地检查和指导,保证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属地管理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在上述单位取得经验后,省局于去年9月份在丹东市召开了全省实施属地管理及“经济户口”建立的经验交流会。会后,各地进行了认真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建立“经济户口”,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性的认识
实施属地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革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对市场主体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属地管理,将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逐步下移至县、区乃至工商所,以实现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省各市被授权局,因受编制所限,普遍存在登记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不到位,效率不高,管理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使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心有余而力不足。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建立“经济户口”,一是可以弥补被授权局鞭长莫及、监管不到位的不足,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延伸;二是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强化监管力量,解决上下分离,做到上下联动,消除外资企业监管死角,从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三是有利于增强执法权威,提升执法形象。实施“经济户口”管理,提高了科技含量,不仅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而且方便了企业,减少了企业的筹建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步伐;四是有利于发挥工商整体效能,拓宽外资监管领域,提高市场监管的快速反应能力;五是各企业可以通过经济户口所公布的内容,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便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同时,也为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金信工程”数据库奠定良好基础;六是可以随时为政府提供详实的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二、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经济户口”的主要内容
(一)属地管理的管辖范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被委托局有权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被委托局的监督管理职权。受被授权局的委托,被委托局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等职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2.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初审工作;
3.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验;
4.对违反登记管理 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还要有爱岗敬业精神。要教育监管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摒弃执法中的随意性。属地管理要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属地管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使这项工作在全省尽快铺开,使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或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00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