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文 号:湘价服〔2008〕56号
发布日期:2008-4-2
执行日期:2008-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6]19号)下发后,较好的规范了工商信息中心收费行为,促进了工商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工商信息业务的扩展,服务成本相应降低,本着服务企业和惠民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部分工商信息服务收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信息中心开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及网络服务,必须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接受查询委托并提供查询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查询者收取查询服务费。无书面委托协议和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更不得利用企业注册和年检年审等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查询服务费
1、基本注册机读资料
本 地:40元/户(含字号查询及保留)
本省异地(指跨市、州区域):60元/户
省 外:100元/户按企业类别、组织形式、行业、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分类批量查询基本注册机读资料的,可根据查询量大小及难易程度,按不盈利原则与申请查询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注册档案资料(含证明、机读资料)
本 地:70元/户
本省异地(指跨市、州区域):100元/户(含特快专递等费用)
省 外:200元/户(含特快专递等费用)
(二)文印费1、注册档案资料复印:1元/页(A4纸)
2、电子化档案打印:2元/张(80克A4纸)
(三)红盾信息网企业网员年费由200元/年?户降为150元/年?户(可查询30户企业基本注册机读资料,并可进行加密和高级查询);取消个人网员年费。
(四)网上宣传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需复印档案资料的,除收取复印或打印费外,免收查询服务费。
四、工商信息中心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切实加强工商信息中心收费管理。
五、各工商局信息中心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六、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