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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7-14

发文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洛政办〔2008〕77号

发布日期:2008-7-14

执行日期:2008-7-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关于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的意见

  (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国有粮食企业发挥着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是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主体。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进行了以产权制度为主的体制改革。我市作为全省实施粮改工作试点城市,于2003年11月,率先启动了国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取得了突出成效。 但由于我市粮食企业历史包袱沉重,政策性亏损面大,致使形成的不良贷款额度较大。到目前为止,全市粮食企业占用市农发行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已达2.39亿元。这些不良贷款直接造成粮食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效益低下,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时,也使市农发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不良贷款率比全省农发行平均水平高1.5个百分点,比周边三门峡、平顶山、焦作、郑州等城市高10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省农发行重点关注的地区。不良贷款率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将使市农发行丧失部分新业务贷款的审批自主权,制约了对我市“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影响了市农发行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农职能。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对于减轻我市粮食企业经营包袱、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市农发行政策性信贷资金良性运行,发挥市农发行的金融支农职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多渠道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

  根据目前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的现状,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

  l.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业务量较小,资产负债率高、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可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对不良贷款予以清收盘活。一是由龙头加工企业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二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是由其他社会投资者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方式既能确保清收盘活农发行政策性贷款,又有利于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稳定,要作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主要方式。

  2. 通过股份制改造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企业改制后仍然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或国有资本占比过高的企业,可以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造方式,按照股份制原则,追加职工股份或其它社会资金占股比重;对承担地方储备和军粮供应的企业,可在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高管人员和职工占股比重,通过改善企业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3. 通过依法起诉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有一定固定资产、经营效益较差、业务经营处于半停滞状态的企业,采取依法起诉清收贷款。

  4. 通过破产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历史包袱重,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停滞的边、远、散、小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偿市农发行贷款,彻底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对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清偿贷款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进行呆帐贷款核销。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时间政策界线为2008年12月。各县(市)、各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住政策机遇,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确保在国家时间政策界线内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市清收盘活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成立以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难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市、县发改、国资、财政、土地、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对于清收不良贷款及完善呆账核销手续要给予全力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政策性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法院要妥善解决清收不良贷款起诉费用过高的问题,减免部分起诉费用,保证国有粮食企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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