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文 号:巢政〔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2-4
执行日期:2009-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
应在三年及以上,合同期一年的扣2分,二年的扣1分;办公场所产权属于拍卖企业加2分。
| | | 2.2 | 5 |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 拥有健全的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得满分,缺一项扣2分。 | | | |
3 | 实收注册资本到位 | 10 | 有100万元注册资本 | 注册资金最高者得该项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 | | | |
4.1 | 拥有注册拍卖师和从业人员 | 10 | 拥有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 拍卖师必须在企业专职执业,兼职不得分;拥有2名专职拍卖师加2分,拥有专职评估师加2分。 | | | |
4.2 | 5 | 有3名以上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 | 拥有专业从业人员须是在本企业专职执业,否则不得分;专业从业人员多于3人,每多1人加1分。 | | | |
5.1 | 经营业绩良好 | 10 | 持续开展拍卖业务,成交额较大 | 连续6个月不开展拍卖业务此项不得分;拍卖成交额最高者该项得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 | | | |
5.2 | 10 | 有稳定佣金收入 | 佣金收入最高者该项得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 | | | |
5.3 | 10 |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 利润总额最高者该项得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年度经营亏损该项不得分; | | | |
6.1 | 依法守规经营 | 5 | 依法拍卖土地和无形资产等标的 | 没有举报得满分;若违规被举报经查实,每起扣2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 | | |
6.2 | 5 |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 | 没有举报得满分;若违规被举报经查实,每起扣2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 | | |
6.3 | 5 |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 没有举报得满分,获得各级重信用守合同称号加分,其中: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 | |
6.4 | 5 | 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拍卖进行事先备案登记,其中缺一次扣1分,伪造或冒用备案登记号一次扣2分。 | | | |
6.5 | 5 | 严格执行拍卖相关信息报送制度 | 履行信息报送制度,不按时报送的一次扣1分,缺报一次扣2分。 | | | |
7 | 总 分 | 1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