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甬政办发〔2008〕181号
发布日期:2008-7-11
执行日期:2008-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粮食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订了详细的考核实施办法。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市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21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当前粮食生产各项工作,为全市的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做出新的贡献。同时调整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各县(市)、区2008年度粮食生产总面积和总产量按省下达指标考核,早稻和机插面积按市下达指标考核。
二、早稻订单收购价格由每百斤75元调整为77元,价外补贴9元,合计86元。
三、水稻良种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即按农户实种面积,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晚稻每亩补贴15元。资金全部由国家和市财政负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确保粮食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
(二)加大投入力度。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强化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依法保护耕地,制止耕地抛荒,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管理,增强粮食生产能力。
(四)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扩大先进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节本增产增收技术,开展粮食作物优质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活动。
(五)创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粮田规模经营,积极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土肥)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服务和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经营水平。
三、考核标准和记分
(一)重视粮食生产,稳定粮食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25分)
1.稳定粮食面积,播种面积与前三年平均相比,每减1%,减5分,减幅大于3%取消粮食生产先进市、县评选资格。
2.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总产任务指标,计1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减1%,减1分。因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大幅度减产的,可酌情扣除因灾损失部分后测算,但损失数须经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3.水稻播种面积以前三年面积平均为基数,每增1%,加1分,共计5分;面积每减1%,扣2分。
4.水稻平均亩产与前三年平均数相比,增产1%至4%的,每1个百分点计2分;增长幅度5%以上的,计10分;减产的不计分。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15分)
1.市、县本级地方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计5分。
2.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的,计5分;未及时到位的,按实际到位率计相应分值,推迟1个月仍未能足额到位的,不给分。
3.全面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的,计5分。
(三)依法保护耕地,制止耕地抛荒,提升标准农田质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15分)
1.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管理 ? 起;
县(市、区) | 粮食播种面积(万亩) | 粮食总产(万吨) |
宁波市 | 212.8 | 79.4 |
江北区 | 8.6 | 3.6 |
北仑区 | 3.9 | 1.4 |
镇海区 | 6.8 | 2.9 |
鄞州区 | 40.1 | 17.9 |
余姚市 | 45.0 | 19.1 |
慈溪市 | 40.0 | 11.0 |
奉化市 | 19.3 | 7.2 |
象山县 | 23.0 | 8.2 |
宁海县 | 26.0 |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