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文 号: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省局拟在上半年举办全省价格监督检查 ,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项案例研讨会,着重对案件事实、取证情况、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力度、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提高办案水平。
各地在贯彻落实《处罚规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