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6-3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6-30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下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有关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