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8-7-9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 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 | 处理原因 | 处理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检疫人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商务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 | 产品(部位)名称 | 处理原因 | 处理数量 (公斤) | 折合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检疫人员签字 | 无害化 处理人员 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商务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 | 死亡原因 | 处理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 检疫人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商务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病害猪处理头数 | 损失补贴头数合计 | 所处理生猪产品折合头数 | 待宰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 | 无害化处理头数合计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 | |
自 营 | 代 宰 | ||||||
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 |
备注:月报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 资料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
帐 号 | ||
补贴时间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补贴头数 | ||
补贴标准 | 500元/头 | |
补贴金额(元) | ||
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 资料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
帐 号 | ||
补贴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补贴头数 |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
补贴金额(元) | ||
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