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云南省经纪人条例(修正)

时间:2004-06-29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9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经纪活动,保护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经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期货和金融等特殊行业的经纪活动,依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管理。

  农村零星、小额的有偿中介服务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