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 号:宁价商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3-14
执行日期:2008-4-1
生效日期:1900-1-1
宁夏电力公司:
为监控终端用电户用电负荷,根据国家《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规定安装的电力负荷监控装置,对保证电网安全调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结合我区实际贯彻国家政策,根据用户的合理要求,经研究适当降低电力负荷监控装置费,即凡安装电力负荷监控装置的电力终端用户装见容量为100千伏安——315千伏安的,每套装置由2.5万元降为2万元;装见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每套装置由3.5万元降为3万元。
负荷监控装置工程费标准调整后,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并加强对用户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好计划、安全生产用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我局宁价商发[2001]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