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4
执行日期:2004-6-4
生效日期:1900-1-1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 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