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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

时间:2008-03-03

发文单位: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3-3

执行日期:2008-3-3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春耕在即,为指导各地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管理,抑制磷酸二铵价格不合理上涨,引导流通企业和农民积极备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发改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春耕期间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硫磺及磷矿石价格上涨情况,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建议磷酸二铵出厂价格不得超过每吨4100元。凡是现行价格水平超过最高限价的,各企业要恢复原价或将调后价格降至每吨4100元以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部门要按上述原则加强对磷酸一铵出厂价格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差率控制措施。按照省物价局冀价管字(2008)12号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磷酸二铵批发环节经营差率之和不得超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按合理费用收取。因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确需调整差率的,各市、扩权县(市)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从严控制差率水平,并报省物价局审批。各批发、零售企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当地设区市或县(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各地要将磷酸二铵价格监督检查作为今年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的重点,严肃查处磷酸二铵生产企业超过出厂指导价上限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磷酸二铵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屡差屡犯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河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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