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函[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2-11
执行日期:2004-2-11
生效日期:1900-1-1
近年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为四川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针对近一段时间出现的部分省内外派劳务人员被不法分子诈骗,财产和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问题,为保证我省对外劳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加强对本省对外劳务合作中招收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中劳务人员的组织和招收活动,切实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外派劳务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本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招收的业务活动
(一)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没有通过国家商务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经营公司不得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二)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商务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规定和协调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
(三)严禁合法经营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组织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及从事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相关的其他一切活动。
(四)经营公司在本省组织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时,应当凭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副本到四川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五)省内经营公司与省外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合作项目,需要在四川境内招聘劳务人员的,实行由对外签约公司负责的责任制。
二、切实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对外劳务合作招收业务活动的依法监督管理工作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管理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主要负责:
1.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直接招收劳务人员的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企业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办理备案手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营公司变更的有关情况及经营公司备案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内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2.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在本地辖区内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企业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提请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劳务人员备案表》手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在本地辖区内直接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经营公司的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报。
3.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相关纠纷的协调解决和妥善处理工作,督促对外劳务合作各方自觉签订和履行合同,依法保障和维护各方尤其是外派劳人员的合法权益。
4.会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部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省及各市(州)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办事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2号)等的规定:
1.受理辖区内经营公司的因私护照申请并根据经营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劳务人员备案表》以及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等文件,负责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手续。
2.对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劳务因私护照“直办”的省内公司,由省公安机关负责直接办理其为本企业选派的劳务人员的护照申请。
3.会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受理经营公司提出的《请本省外办代办劳务人员因私护照签证申请》及劳务人员的因私护照和个人情况资料并根据直接在川招收劳务人员的经营公司出具的经本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以及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规定的外国公民入境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手续代为办事签证事宜。
(四)省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经营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副本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负责办理其在本省媒体刊登对外劳务合作招收广告的相关手续并会同公安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