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政综(2008)45号
发布日期:2008-2-29
执行日期:2008-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1995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而设立的,1998年《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实施后得到进一步规范。多年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发展我市副食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副食品生产已呈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态势,副食品产销基本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重要商品如化肥、成品油、煤、液化气等市场价格时有波动,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市场价格调控,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精神和福建省物价局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改善价格调控作如下通知:
一、更换“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名称
为加强政府对市场商品价格的调控力度,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更名为“价格调节基金”。
二、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更名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造成生产者、经营者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 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
(一)各级财政每年度按已征收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项安排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以下简称宾馆业)的餐饮业部分每月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对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足浴、美容美发、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等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也可按此比例测算金额,采取定额征收。
(四)对建筑、装潢企业按承包总造价的0.3%征收。
(五)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具体由省物价局确定),因政策调价而增加收入的,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由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征收。
四、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认真分析价格形势,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议。今后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物价、财政部门联合下文。
(二)加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对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对不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和程序的相关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