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国资委办公厅
文 号:商资字[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
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 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份及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核准手续。商务部按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并抄送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