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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4-06-0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50号

发布日期:2004-6-3

执行日期:2004-6-3

生效日期:1900-1-1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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