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函〔2008〕421号
发布日期:2008-12-18
执行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工商局、贸易局、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贸易局
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8)1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追溯机制的运行,在主城区实现基地直销农户“杭州市农产品产地标志卡” 发放率达100%,批发市场和完成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进货台帐登记建档率达100%,产品销售出场建档出票率达100%,农产品质量每车批检率达100%,饭店、宾馆、食堂和快餐配送点实施率达100%的目标,确保不发生食用农产品重大中毒事件和不合格农产品源头不可追溯事件,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信度,实现食以安为先。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1月—12月20日)。
组织有关单位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进行论证,确定总的工作方案。制订《杭州市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杭州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和《杭州市餐饮消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为实施蔬菜和生猪进入交易市场的有序管理作好准备。
(二)试行阶段(12月20日—2009年6月)。
在主城区确定一批生产、流通和餐饮企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示范单位。生产环节的10家场户重点开展农产品的标准化种养、规模化营销和质量准出管理示范;流通环节以杭州蔬菜批发市场、杭州古荡农贸市场和世纪联华庆春店为重点,开展凭证进场、企业自检、索证索票的运行机制示范;餐饮环节的10家企业重点开展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记录的运行机制示范。
(三)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6月—12月)。
在总结蔬菜和生猪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从2009年6月起,启动水果、水产和茶叶等其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12月,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生产基地、主城区批发市场、完成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和大型饭店、宾馆、食堂、快餐配送点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四)规范管理阶段(2009年7月—2010年10月)。
于2009年7月—12月,由市质监局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订“追溯管理工作标准”,并进行立项、审定和发布,使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实现标准化管理。
于2009年1月—2010年10月,开展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地方 进行处罚。定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5.蔬菜检测销毁补贴和检测风险补偿。考虑到目前蔬菜检测技术设备、经营者承受能力以及批发市场工作开展等客观因素,为保证蔬菜农残检测和农残超标蔬菜销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稳步推进,政府建立蔬菜检测风险资金。蔬菜检测风险资金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在一定的时段内,对第一、第二两次蔬菜定量检测不合格须大批量销毁的蔬菜经营者给予适度递减补助;二是对蔬菜定性检测不合格,定量检测合格,因定量检测延搁蔬菜正常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经营者适当补偿。蔬菜检测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6.批发市场对零售环节进货农残超标蔬菜的处理。批发市场对零售环节农残超标蔬菜的退货要制订处理规定。对零售环节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且有一定数量的,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结果通知单(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为回单),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对零售留样蔬菜检测认定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退货并销毁;对留样检测合格的,交由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协调处理。
为保证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及其操作规程的及时有效实施,批发市场要采用多种形式对蔬菜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推行,研究建设和逐步推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
(二)批发交易市场肉类商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操作规范。
1.建立经营者(供应方)进场交易登记制度和经营者档案。
肉类商品经营者(供应方)凭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场交易。鲜肉批发交易市场要审核肉类商品经营者进场交易资质,与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经营者档案。对肉类商品交易要有可供追溯源头的交易信息记录和台帐记录。
2.杭州市区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的出证出票和台帐建设。
与批发交易衔接,定点屠宰场要建立生猪的来源渠道台帐,内容包括货主、产地(具体到某省某地市某县市)、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数量、验收人等信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
市区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出场进入批发市场实行“两证(票)、两章制”。“两证”即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由定点屠宰场出具的《浙江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以下称一票证),“两章”即检疫合格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合格证和一票证的内容项要填写齐全,并实行一猪一证制。
定点屠宰场(鲜肉批发交易市场)应建立生猪产品销售去向台帐,内容包括货主(批发行)名称(姓名)、零售商姓名(具体到某市场某摊位,是餐饮集体伙食等填写单位名称)、数量、检疫合格证号等信息。
3.外地进杭冷鲜生猪产品的索证、出证和台帐建设。
外地进杭冷鲜生猪产品经报验合格后,允许进入鲜肉批发交易市场交易。鲜肉批发交易市场应把好产品市场准入关,按批查验进场生猪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禁用药物(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报验合格证明,证物相符后允许进场交易。
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的经营户对零售经营户、餐饮、集体伙食及肉制品加工单位到市场采购生猪产品应出具《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以下称分销信息凭证)。分销信息凭证要按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应用及填写规范》的通知](杭动监(2008)2号)规范填写,并加盖出证单位印章。
鲜肉批发交易市场对进场交易的外地冷鲜肉要建立生猪产品进场台帐和销售去向台帐。生猪产品进场台帐内容包括经营户名称、供货单位、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屠宰企业)、检疫合格证明号、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号、数量、日期等信息。生猪产品分销台帐内容包括经营户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农贸市场零售商应具体到某市场某摊位)、产品名称、数量、检疫合格证号(或上一级分销信息凭证号)等信息。
4.鲜肉批发交易市场对零售发现有质量安全问题的肉类商品退货要制订处理规定。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鲜肉批发交易市场要研究建设和逐步推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
四、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环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操作规程
(一)实行猪肉、蔬菜商品质量安全承诺。在全面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超市与供货者,农贸市场等零售单位与猪肉、蔬菜经营者要签订进货渠道及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经营者档案。
(二)超市、农贸市场等零售单位对猪肉、蔬菜实行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管理。超市、农贸市场等零售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猪肉、蔬菜进场的索证索票管理。管理人员索证索票要按照“核对、收票、统一制作台帐”的流程进行操作。市区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必须凭“两证(票)”、“两章”入市销售,无证、章或证、章不齐的不得入市。外地进杭猪肉凭分销信息凭证进场销售。蔬菜客菜凭批发市场出具的电脑票据进场销售;批发市场交易的基地菜凭批发市场的印刷票据进场销售;基地菜农直销的蔬菜,凭菜农标志卡进场销售。超市、农贸市场要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基地菜农直销户档案;每天进场销售的蔬菜要有登记,划定专区销售并明示,以保证进场销售的猪肉、蔬菜来源清楚,质量可追溯。
超市、农贸市场对其它渠道进场销售的蔬菜要索取可供追溯源头的相关证明,要在台帐中详细记录供货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凭证分销。超市和农贸市场经营户对餐饮、团体单位供应猪肉,凭分销信息凭证分销,分销信息凭证由超市、农贸市场举办者开具并负责建立分销台帐。供应蔬菜,由超市和农贸市场出具统一格式的分销凭证。农贸市场要督促市场经营户建立分销台帐。
(四)做好蔬菜农残检测工作。农贸市场、超市要按照蔬菜农残检测制度开展蔬菜检测,做好台帐记录,并及时上网公示。
(五)不合格蔬菜的处理。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单位从批发环节采购蔬菜,经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原则上由市场举办者和超市负责就地销毁。批量较大的按照批发市场的有关退货规定办理。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和超市要积极探索和推行猪肉、蔬菜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企业组织管理
(一)组织实施。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应设立商品准入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认真进行商品审验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规范台账。所有经营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都要以户为单位建立进货台账,索取有效的进货和质量凭证,并与台帐记录相对应,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鲜活类农产品除外)、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批发市场经营者还应建立销货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鲜活类农产品除外)、数量、流向、销货时间等。台账保存期为2年。
(三)建档备查。市场和超市准入办公室要将经营者提供的原始书式材料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的书式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准确登记,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根据商品类别分期保存,最少保存期为2年,以备核查。档案管理应由书式逐步向电脑化管理转变,设置预警系统,实现商品准入的动态管理。
六、猪肉、蔬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实施步骤
杭州市流通领域实行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按照“制订意见、普遍试行,抓好示范,总结规范、全面实行”的步骤进行。
(一)抓好试行和示范。11月份,市区批发环节3家猪肉批发交易市场、2家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零售环节的农贸市场和超市全面做好猪肉、蔬菜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追溯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12月20日,市区流通环节普遍试行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在此基础上,抓好2家批发交易市场和1家农贸市场、1家超市的追溯管理操作示范。
(二)总结示范经验,全面规范推行。2009年3月份,总结示范企业经验,统一操作规范。2009年4月份,召开流通环节经验介绍和培训推广会议,完善试行企业的基本操作和基础管理。2009年5月份,市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全面、规范实行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三)抓好延伸指导工作。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抓好其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延伸指导工作。
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实行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食品安全的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环节合作配合要求高。为保证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要根据方便菜农和衔接批发市场交易的原则,对基地菜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好基地菜农标志卡的制作和发放。对流通环节经资质机构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且产自基地的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对有资质机构日常检测和执法监督检测确认的外地不合格农产品与原产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通报制度。
(二)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加强市场准入和索证索票监管,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认真履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商贸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对流通领域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出操作指导意见,组织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的实施,并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化建设提出建议和支持政策。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要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检测业务指导。
(五)财政部门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和项目建设要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六)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路边无证交易的管理,对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周边和马路无证交易问题突出的重点区位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为猪肉、蔬菜等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杭州市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物流园区交易秩序的管理,协调和做好销毁蔬菜的处置及蔬菜检测风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物流中心质量检测机构要承担猪肉、蔬菜等农产品定量检测的职能。
(八)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附件3:杭州市餐饮消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杭政办(2008)15号文件精神,建立餐饮消费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规范餐饮企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下同)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行为,提高我市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根据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市餐饮单位前期索证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2009年全市餐饮消费领域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规范餐饮企业农产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行为,提高我市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二、实施步骤
按照《杭州市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餐饮消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分阶段、有步骤实施并逐步完善。
(一)准备阶段(2008年11月—12月20日)。
提出餐饮消费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二)示范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5月)。
在主城区选择10家重点餐饮企业实行追溯管理机制示范,并在饭店、宾馆、食堂和快餐配送单位组织实施。
(三)推进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2月)。
在总结试点单位开展追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6月起,在县城以上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追溯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12月,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餐饮企业全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供货商(人)的审核与管理。餐饮企业应在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严禁向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购。餐饮企业对供货商(人)资质文件进行建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包括供货商(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和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品种目录等。
(二)采购要求和索证的范围。餐饮企业采购人员要对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签及一般卫生状况进行检查,严禁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识不全的、超保质期限的产品;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查验中文标签或标识。批量采购时,要查验并索取生产企业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批量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查验并索取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餐饮单位在采购食品时,要同时索取供货商(人)出具的购物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采购各种肉类时,要查验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或《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
(三)食用农产品验收及台帐登记管理。餐饮企业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索证、验收及台帐记录等工作,有关索证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农产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索取的同批次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应按农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在农产品入库前要仔细核验所购农产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登记,加贴该批次农产品的供货凭证。
(四)不合格农产品处置。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对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就地销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县(市)卫生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人,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步骤与措施,并实行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层层抓好落实。
(二)开展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餐饮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杭州市农产品追溯管理要求,增强餐饮单位的索证意识,督促其掌握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等相关知识和要求。
(三)做好现场指导。各地要把规范餐饮索证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密切结合,积极进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餐饮企业限期整改。
(四)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的指导,开展巡查,适时对餐饮企业进行检查,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考核内容;对不愿履行索证管理法定义务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与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检查中发现采购使用非法食品原料等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