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2003-10-27
执行日期:2003-1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改善大连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被授权、委托的行使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权的机构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诉。
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外商投诉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是市政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调查、督办、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外商投诉处理网络工作;
(三)负责国家、省、市领导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件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县(市)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商投诉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中涉及跨地区、跨部门(含司法、中直单位)投诉的协调工作;
(六)市外商投诉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外商投诉处理网络,设立“热线电话”,指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负责人,和已批准设立或正在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作为投诉人,可以向外商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
第七条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 定的投诉程序申请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大连市外商投诉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