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2-25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调节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合理发展,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印发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依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对本地有关工作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