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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通知

时间:2008-02-22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  号:宁价商发[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2-22

执行日期:2008-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内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宁夏电力公司、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车务段、银川火车站、迎水桥火车站:

  去年以来,化肥生产企业受原辅材料涨价影响,成本大幅增加,化肥价格涨幅较大。当前,我区即将进入春耕春播的关键时节,农民需要大量购买和使用化肥。为了遏制化肥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势头,尽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保障春播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要求和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加强我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国家将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供电、供气、铁路运输等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并保证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区内煤炭企业在春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自治区政府调控的价格优先保证区内化肥生产用煤供应,不得提高化肥生产用煤价格。同时,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和碳酸氢铵的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化肥生产企业要从大局出发,承担起社会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努力消化原辅材料涨价因素,严格执行我局《关于稳定化肥价格和保障化肥供应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28号)规定的现行化肥出厂指导价格。

  (二)对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地产复合肥,实行出厂价格提价申报制度。其中,对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宁夏开元化工有限公司和宁夏鲁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由自治区物价局管理;对其它企业生产的复合肥,由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其中:最高进销差率1.5%(不包括运杂费、储备费用和贷款利息),最高批零差率2.5%(不包括运杂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和价格的监测,全面掌握化肥生产、库存和成本价格变化情况,并通过巡查、调查等方法,加强对化肥市场的价格监管,维护化肥市场的价格秩序,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化肥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全区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宁价检发[2008]7号)要求,加强化肥市场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驻厂监察的方式,严肃查处电力、天然气和铁路运输企业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供气价格和化肥铁路运价的行为;严肃查处煤炭企业提价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和不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哄抬化肥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自治区党委、政府切实抓好今年春耕生产的各项惠农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当地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政策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本通知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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