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企[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上海、青岛、深圳)财政厅(局),上海市国资委,深圳市、青岛市国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8号),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为保证全面检查的顺利进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4年8月31日,各地一律暂停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合并引起的资产评估资格变更也一并暂停。
财政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