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4]67号
发布日期:2004-3-22
执行日期:2004-3-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评估业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各类评估公司,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检查的评估机构另行安排。
二、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强化各类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全面提升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逐步建立信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三、检查内容
(一)对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注册评估师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注册资本(金)、出资人或合伙人等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二)对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的完备程度和执行情况、分支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
(三)对评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乱杀价、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根据各类评估执业技术规范,对2001年1月1日以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是否严格执行或符合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定。
(五)对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了有关行业义务,是否按有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业等。
四、组织领导
本次全市评估行业的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按照1999年以来我市对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的做法,从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抽调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若干清理检查组,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此次检查与对2003年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合并进行,本年度内各有关部门不再对评估机构进行类似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4年3月底前)。所有评估机构填报自查材料,自查自纠。
(二)公示和实地检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4月上旬对评估机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同时各检查组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实地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5月1日至6月中旬)。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评审委员会向市政府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保证本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违纪违规举报和查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三)各评估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本次全面检查工作,各评估机构也要积极配合,主动自查自纠。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