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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2-21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2-21

执行日期:2008-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他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由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措施为:

  1、生产环节。巴陵石化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15%,下浮不限;省内其他七家尿素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以国家规定价格为依据,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由省物价局核定,目前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17%,下浮不限。各尿素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指导价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厂内转手加价倒卖。出厂装车费按不高于每吨25元的标准由生产厂家所在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2、流通环节。尿素、钾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为4.5%。尿素、钾肥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

  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严禁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3、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价格要基本稳定在上年的水平。尿素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950元/吨,个别边远山区也不得超过2000元/吨。

  二、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的优惠政策经委、物价等部门要督促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的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化肥优惠电价,对符合节能减排的化肥生产企业用电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减轻化肥生产的电费负担。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省内化肥的运输,并严格执行化肥运输的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政策。环保、水利部门要在加大节水改造力度的前提下继续对尿素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每年度4—6月份的排污费和缓交每年度水资源费。交通部门要对每年4—8月的尿素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对化肥生产实行奖励补贴并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化肥事关农业生产,直接涉及农民利益,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受各种因素制约,有时不能完全按生产成本定价,对因此而产生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为:对省内七家生产企业4—7月生产并销售给省内化肥经营主渠道的尿素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对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生产并交省内化肥经营主渠道销售的尿素,每吨给予适当奖励。所需奖励补贴资金由省化肥价格调节基金和省财政专项支付。

  鉴于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尿素出厂价最高为1725元/吨,其他厂家为1755元/吨,为有利于销售,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生产的尿素按规定出厂价格1725元/吨交湘农农资公司等经销企业后,允许湘农农资公司等经销企业按1755元/吨的进价作价销售,差价部分上缴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缴由中石化巴陵分公司代收代缴,湘农农资公司等经销企业应配合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及救灾专项化肥储备制度,对生产、流通环节的农资储备仓库按需求进行扩容改建,确保化肥储备安全。

  四、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物价、工商、质量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

  1、继续推行向尿素生产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加强与企业联系,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销售中遇到的问题。

  2、在化肥市场供需高峰期前后,要组织力量,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突破经营差率,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和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对化肥销售价格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到超过限价的举报后,要组织力量在24小时内迅速查处,对查处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4、要切实落实对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上报化肥监测情况。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监测数据的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漏报、不错报。为及时了解化肥生产、供产、价格等方面的动态,省内八个尿素生产企业在4—8月每10天向省物价局和省经委报送一次情况(传真电话:0731—2212197、0731—4430415)。

  5、要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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