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昆政办〔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9-7
执行日期:2008-9-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工商局制定的《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
昆明市工商管理局
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设立“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在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方面有培育、认定、保护、奖励等职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下设“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办”)具体负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四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昆的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是依法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产品或者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商标所有人应具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依法制定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
(七)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八)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昆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与昆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第十四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昆明市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审核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规定的,应予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昆明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五条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昆明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七条 经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认定的“昆明市知名商标”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