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2003]479号
发布日期:2003-8-22
执行日期:2003-8-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外经贸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是指,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 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而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三、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