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电发[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2-13
执行日期:2008-2-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我省将达到一定规模的乳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牛奶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目录。为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统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纯牛奶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47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纯牛奶的范围。目前市场上牛奶种类较多,名称复杂。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经研究确定,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纯牛奶范围界定为除经发酵的酸奶和使用添加剂的乳饮料外的牛奶。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可按照此原则,确定本地调价备案纯牛奶的具体范围。
二、认真审核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报告。各地要加强对牛奶生产、经营企业的提价申请和调价备案报告的审核工作,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报告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告知企业补充完整;对确因生产成本增加和进价变动需调整价格的,要审核其提价水平的合理性,引导申报企业合理调整价格,规范其价格行为;对非成本或进价增加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要劝告企业撤回提价申请或恢复原价。
三、妥善处理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关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目录的牛奶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市场商品的充足供给。对确因成本或进价变动需进行价格调整的企业,要劝导企业选择适当的调价出台时间,避免集中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