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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函(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2-5
执行日期:2008-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7)243号)规定,测算出38克水印纸成本基准系数(每平方米发票的加权平均印制成本单价)为:2.10,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