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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2-02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政发(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2-2

执行日期:2008-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明确相关部门在调节基金征管方面的职责,按照征、管分离,强化监督,完善制约机制的原则,现就加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认识。价格调节基金是进一步促进我市副食品基地建设,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安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严格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各应缴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规定要求积极主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决不能给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设立障碍,更不能以各种理由少缴或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并在市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二、明确征收标准。宾馆、旅店业调整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经营广告的企业和有广告收入(包括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的单位,调整为按广告营业额或广告代理额0.5%征收。其他征收有关事宜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的通知》(哈政发(1993)22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哈政发(1997)13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征管职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调整为统一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市地税局要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明确征收责任,积极完成征收任务。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监督。市物价部门作为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和监督使用等方面的职责。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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