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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4-01-17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企[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1-17

执行日期:2004-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规范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行为,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重新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 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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