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浙工商企〔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7-23
执行日期:2008-7-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合规经营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商职能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赋予的相关职权,督促其规范经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应予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银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对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的分公司,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