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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时间:2003-11-19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19

执行日期:2003-1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自律与监管

  第六章  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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