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浙工商企〔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7-10
执行日期:2008-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在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省工商局与人行杭州中支、浙江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进程。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