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商业贸易局
文 号:市商发(2008)89号
发布日期:2008-4-23
执行日期:2008-4-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零售企业、集贸(批发)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精神,大力营造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促使广大群众和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有效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现就做好有关“限塑”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零售企业要提高对“限塑”工作的认识,增强环保、节能意识,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自即日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节能、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共同营造社会环保意识的良好氛围。
二、全市各零售企业要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严格遵守限制使用的原则,减少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数量;同时要立即组织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新规定的购物袋,确保“限塑”通知实施之日起使用。
三、全市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要对所经营的商品包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的商品及时撤柜;对不提供塑料袋包装的商品要有明显标识,并耐心向消费者说明,严格制止重复包装和过度包装。 各集贸(批发)市场,要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环保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
四、要根据“限塑”通知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开展拉动消费、让利消费的营销活动。鼓励和提倡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向消费者提供纸质、无纺布等替代型环保购物袋;鼓励购物赠送和免费发放环保购物袋。
五、6月1日之前,各零售企业要集中、统一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向消费者宣传、讲解有关使用环保购物袋的科学知识,同时在卖场内要制作简洁明了的宣传海报,并注意收集消费者对活动的反映和建议。鼓励零售、批发企业6月1日后,将“限塑”后向消费者所收购置环保购物袋费用用于公益事业,并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塑料袋的年度用量、所收费用及公益用途。禁止在6月1日前有偿销售塑料购物袋。
六、各零售企业要对“限塑”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特别是对同比消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要对内部收银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确保6月1日“限塑”工作顺利实施。
七、为确保“限塑”工作的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规定,市商贸局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